厚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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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有7个 自然村组成,10多个村民小组,600多户人家近2000人口。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1130名村民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陆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1130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陈伟、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秦云、第三人陆波的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第三人于2006年4月8日签订了由第三人承包厚固村村民委员会所属林业队毛竹山的协议,承包期限50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召开村民会议,公布上承包事项并报高资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全部反对上述承包协议,高资镇人民政府也不批准上述承包协议。被告于2006...
详情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有7个 自然村组成,10多个村民小组,600多户人家近2000人口。
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1130名村民与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陆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1130名村民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荣富、陈伟、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秦云、第三人陆波的委托代理人丁二林、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第三人于2006年4月8日签订了由第三人承包厚固村村民委员会所属林业队毛竹山的协议,承包期限50年。协议签订后,被告召开村民会议,公布上承包事项并报高资镇人民政府,村民代表全部反对上述承包协议,高资镇人民政府也不批准上述承包协议。被告于2006年7月30日向第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第三人于2006年8月6日前到被告处办理解除承包协议事宜,第三人接 通知后到被告处,但未达成协议。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与第三人解除协议,至今未果,为此,诉讼法院。第三人系镇江市城镇户籍,不是原告集体组织成员。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于2006年4月8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于2006年4月8日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
针对上述诉称,原告依法向本院举出以下证据材料:1、2006年4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协议1份,用以证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承发包合关系;2、镇江市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陆波基本情况,用以证明第三人为非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镇江市丹徒区公安局高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集体组织有18岁以村民为1939人的事实。4、原告集体组织中1130名村民的签名,用以证明本案的原告人数已超过全体村民的过半数,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厚固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本院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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