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公桥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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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内环境优美,生态良好。该村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余杭区仁和街道渔公桥村 坐落在仁和街道最北面,东与东塘村接壤,西面是永泰村,南面是洛阳村,北与德清县交界,全村共有12个村民小组,8个自然村,区域面积2.3平方公里,农户469户,常住人口1856人。村内环境优美,生态良好。该村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以开发冬季农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开发高产技术为主导项目。创办渔春粮食专业合作社,依托粮食功能区建设,进行科学综合开发。2011年农民人均收入16000余元。党总支部书记: 陶建兴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新华 村委委员: 唐正泉 大学生村官: 吴华英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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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公桥村地名网_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渔公桥村资料简介
  渔公桥村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330110009218,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330110。渔公桥村与和宸社区、芳甸社区、獐山社区、和庭社区、新桥村、平宅村、普宁村、东风村、奉口村、洛阳村、九龙村、栅庄桥村、葛墩村、东塘村、三白潭村、永泰村、永胜村、云会村、东山村、双陈村、花园村相邻。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渔公桥村介绍

村内环境优美,生态良好。该村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余杭区仁和街道渔公桥村 坐落在仁和街道最北面,东与东塘村接壤,西面是永泰村,南面是洛阳村,北与德清县交界,全村共有12个村民小组,8个自然村,区域面积2.3平方公里,农户469户,常住人口1856人。村内环境优美,生态良好。

该村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建有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以开发冬季农业,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开发高产技术为主导项目。创办渔春粮食专业合作社,依托粮食功能区建设,进行科学综合开发。2011年农民人均收入16000余元。

党总支部书记:  陶建兴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新华
  村委委员:  唐正泉
  大学生村官:  吴华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十五户产生一名代表。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它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它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变更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薄。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公开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全体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镇政府的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怡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被侵占村民利益,不准从而从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成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 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决定,报镇政府备案;其它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罢免、劝辞。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 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是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改造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积极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成员分片包赶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充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三十九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近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09年2月21日 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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