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濑村
石濑村 石濑村简介 石濑村设施建设 石濑村领导班子 石濑村村规民约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西部,由原来的翁家村和石濑村合并而成,东临窑北村,南接西安寺村,西接杭州茶叶试验场,北接彭公村,地理位置优越。辖区内有村民小组20个,全村共有常住人口2759人,新居民2000余人,水田2712亩,旱地1166亩,各种山林地4668亩。石濑村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靠种植业和劳务输出为主,2010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11.73万元,村民人均收入:11899元 。石濑村从整治环境入手,投入37万元修建瓶窑镇的第一个农村公园——石濑公园,并准备重新规划原来的石濑小集镇,向将来的石濑工业园区配套居住区过渡,同时计划拓宽连接石濑中心村与04省道的云华路,并配装路灯、进行绿化。在原来的翁家村中心一带,该村利用涉及益利素勒工程的拆迁户搬家的机会,规划了新农居点——乌子弄农居点。农居点里有8幢新居开始建筑,新农居大道的修建工程也...
详情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西部,由原来的翁家村和石濑村合并而成,东临窑北村,南接西安寺村,西接杭州茶叶试验场,北接彭公村,地理位置优越。
辖区内有村民小组20个,全村共有常住人口2759人,新居民2000余人,水田2712亩,旱地1166亩,各种山林地4668亩。石濑村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靠种植业和劳务输出为主,2010村集体经济总收入:211.73万元,村民人均收入:11899元 。
石濑村从整治环境入手,投入37万元修建瓶窑镇的第一个农村公园——石濑公园,并准备重新规划原来的石濑小集镇,向将来的石濑工业园区配套居住区过渡,同时计划拓宽连接石濑中心村与04省道的云华路,并配装路灯、进行绿化。在原来的翁家村中心一带,该村利用涉及益利素勒工程的拆迁户搬家的机会,规划了新农居点——乌子弄农居点。农居点里有8幢新居开始建筑,新农居大道的修建工程也进入前期工作。石濑村还投入40多万元修建了该镇的第一个生态公墓。
党委书记: 翁一鸣
村委主任: 方金海
党委委员: 林清勇
村委副主任: 章祖华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和健全“村两委会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的基层计生工作管理机制 ,制订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自治章程如遇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为准。本自治章程适用于本村在册户口的村民。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确保计划生育的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村计生协会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并与各组计生协会组织签订相应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目 标
第五条 全村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的目标,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弃婴溺婴、无非法收养、无违法管理行为、无计划生育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第六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
第七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保障公民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村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大力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使广大农民成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章 措 施
第九条 建立村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交流等作用,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条 民主推荐村计生管理员,民主评议确定报酬。
第十一条 发挥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的阵地活动,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各类计划生育培训。
第十二条 加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大力普及避孕知识和其他生殖保健知识,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加强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时掌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况,督促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外来育龄人员的婚孕育节情况,明确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生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和不断变化。
第十五条 每年年初村“两委会”要将计划生育专项支出列入预算,保证必要的计生工作经费。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六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本村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先登记,后生育。如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先申请,由村委核实后报镇人口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经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夫妻放弃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村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审批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2、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1000元。
3、独生子女应届毕业生考入全国十所名牌大学(北大、清华、南京大学、复旦、人大、浙大、上海交通、同济、四川、南开大学)奖励2000元。
4、如违反政策生育的人,不得享受以上待遇,在缴清社会抚养费三年后才可享受以上待遇。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后,按照“国家引导,指导长效”的原则,育龄妇女应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鼓励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育龄妇女在享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补助的同时,可一同享受村里相关补助:
1、按规定实施结扎的每例补助200元;按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平产6个月内每例补助100元、10个月内每例补助50元;剖腹产10个月内每例补助100元、12个月内每例补助50元;已实施长效措施意外妊娠后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每例补助100元;短效措施意外妊娠后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每例补助50元。
2、已婚夫妻生育子女后应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上、下半年的查孕、查环、查病活动。
3、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必须在外出前到镇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在外出时必须接受当地计生部门孕环检查,每隔三个月寄回当地乡镇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孕环检情况证明,定期寄回孕环检情况证明的,每次奖励20元。或者一年二次回本村接受孕环情检查。
第十八条 符合生育二胎政策而放弃生育指标的家庭,参加合作医疗可减免部分参保金额。
第十九条 村民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生违反政策生育的将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1、未到法定年龄的未婚青年,如发现非法生育的要配合上级计生部门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二孩的当事人除上级计生部门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本村向违法生育的当事人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原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条 设立计划生育举报奖
1、本村居民发现本地妇女不符合政策怀孕,应向村计生服务员(或镇计划生育干部)举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本村给予第一位举报者每例10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2、村居民发现外来流动人口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向村流动人口计生干部或其他村干部举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本村给予第一位举报者每例50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3、村居民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必须签订《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发现外来妇女不符合政策怀孕要及时向村计生干部或其他村干部汇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每例给予50元的奖励,如发现有外来无证孕妇居住而不汇报的出租户,或计划外出生,按上级计生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自觉参加镇村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应自觉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一旦避孕失败,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本地计划生育管理,同时享受计划生育服务和计生手术经费补助的权利。外出经商、务工的,应自觉按有关要求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反馈孕环情检查证明;外来人员应及时交验婚育证明;招用外来人员的用工单位或出租户即房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协议或合同”,并及时登记外来人员的情况,有发现怀孕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村民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权利,应关心、支持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主动参与评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者,要积极举报,并协助做好工作。
3、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于2010年5月 29日石濑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周边门
浙江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杭州沥青库-西门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石濑村一号附近
周边村庄
恰其海别克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彭公路与祥彭线交叉口北9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