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桥村

王桥村 王桥村村庄介绍 王桥村村内经济 王桥村非遗文化 王桥村村规民约 王桥村领导班子 王桥村地理位置


王桥村地处 新昌县 大市聚镇西南部,于2004年由下王、桥头两村合并而成。全村分为11个 村民小组,307户人家,853人。现有 农田783亩, 旱地190亩, 茶园480亩, 山林1211亩。王桥村地处 新昌县 大市聚镇西南部,于2004年由下王、桥头两村合并而成。全村分为11个村民小组,307户人家,853人。现有农田783亩,旱地190亩,茶园480亩,山林1211亩。村内个体企业7家,其中轴承厂4家,布厂3家。村民以镇内外务工为主, 制茶、种植 小京生、 柿子、 西瓜为辅。村现有党员31名,两委班子10人,村两委班子带领村民努力探索发展经济新路,近年来在村两委班子的共同努力和全村人的辛勤劳动下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时,村民们也不忘在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传统的民间娱乐依然丰富着每个村民,其中“王桥三十六行”、“王桥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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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桥村地名网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王桥村资料简介
  王桥村是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下辖的社区。城乡分类代码为220,为村庄。区划代码为330624106274,居民身份证号码前6位为330624。王桥村与大市聚镇、梅林山村、西王村、山南村、茅坪村、曹家村、东宅村、东郑村、西山村、黄坛村、百菊村、下坑村、大市聚村、第头村、管家岭村、姚卜丁村、后梁村、严丹赤村、庄后王村、鳌东村、青白石村、梁高村、何梁浦村、坑西村、桐中井村、水帘村、五平村、炉溪村、沃洲村、寨岭村、大市聚茶场相邻。 还有97个地名与王桥村同名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大市聚镇王桥村介绍

王桥村地处 新昌县 大市聚镇西南部,于2004年由下王、桥头两村合并而成。全村分为11个 村民小组,307户人家,853人。现有 农田783亩, 旱地190亩, 茶园480亩, 山林1211亩。

王桥村地处 新昌县 大市聚镇西南部,于2004年由下王、桥头两村合并而成。全村分为11个村民小组,307户人家,853人。现有农田783亩,旱地190亩,茶园480亩,山林1211亩。

村内个体企业7家,其中轴承厂4家,布厂3家。村民以镇内外务工为主, 制茶、种植 小京生、 柿子、 西瓜为辅。村现有党员31名,两委班子10人,村两委班子带领村民努力探索发展经济新路,近年来在村两委班子的共同努力和全村人的辛勤劳动下经济迅速发展起来。

在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的同时,村民们也不忘在精神生活方面的追求,传统的民间娱乐依然丰富着每个村民,其中“王桥三十六行”、“王桥回头拜”被列入新昌县第一批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相传已有上百年历史的“王桥三十六行”更是列入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村 乡风 文明、村容 整洁、 管理 民主, 社会 安定,村民生活水平年年提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组织,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即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代表会议规则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由村民会议授权决定。
  第七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实施。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主要由村民代表、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等人组成,村民代表由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如调离、迁出和发生其它情况,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九条 村民代表的资格: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一定的群众威信,能正确行使权力和积极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可以单独或与其它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有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和事项;有权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它成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或质询;有权向上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在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决议时,有自主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村民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按时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及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每次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始得有效,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的意图,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村民代表会议开始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村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 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和村民意见簿。
  第十六条 村民反映问题,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经各自然村或有相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村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财务工作小组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 村干部管理
  第十九条 全体村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政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二十条 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两委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村干部的报酬按上级文件下达为准,计算日期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原村两委会、自然村原干部的工资待遇结算到2008年4月31日止。由新村到年终付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的岗位值班制按上级文件下达为准(另制值班制度表)。
  第五章 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以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产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开展大病医疗救助,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照顾工作,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向经济合作社、村办企业或者村民管理筹资。具体筹资办法、筹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帐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原各自然村的集体固定资产暂不作变动),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村区域区所有土地、矿产、水域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山林、大田承包制按原各自然村暂不变动),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集体、农户需新建必须要在规划区内,另扩建、改建、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财务工作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搞好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污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承包租金及各项经济收入;
  6、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三十四条 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要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专职女委员分管负责,专职女委员、妇代会成员配合,实行分片包干。设立计生活动室,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计划外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孕查环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引产。
  第三十八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综合治理站下设人民调解、治保、护村队,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作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刀具管制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归正人员、青少年的管教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拘留的,应向村治安组织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两委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党员干部、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周边乡镇

沃洲镇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新街218号

周边村庄

桥头王村 地址:绍兴市新昌县尼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