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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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周口市 淮阳区辖乡。1965年建葛店公社,1984年改乡。位于淮阳区境东部,距县城12.5公里。面积70.37平方千米(2017年),人口50898人(2017年)。辖葛店、徐集、杜洼、姜楼、大徐楼、邱张楼、南杨楼、陆庄、朱寨、王集、武寨、孔王庄、小徐楼、东梁寨、徐寨、韩庄、秦阁、徐韩、东贾庄、李瓦庄、代集南、孟堂、薛寨、王关、斜地王庄、代集北26个村委会。乡镇企业有建材、食品加工等厂。农业主产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烟叶、麻。葛店乡位于河南省 周口市 淮阳区东部,距淮阳区中心12.5千米。辖葛店、大王庄、朱寨、小徐楼、孔王庄、杨楼、秦阁、徐寨、邱张楼、朱庄、梁寨、陈庄、代集、贾庄、李瓦房、王关、薛寨、杜洼、王集、姜楼、李关、大徐楼、徐集、徐韩、孟堂25个行政村。1965年建葛店公社,1984年改乡。1997年,面积70平方千米,人口6.2万,辖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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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所有镇乡结合区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葛店乡介绍

河南省 周口市 淮阳区辖乡。1965年建葛店公社,1984年改乡。位于淮阳区境东部,距县城12.5公里。面积70.37平方千米(2017年),人口50898人(2017年)。辖葛店、徐集、杜洼、姜楼、大徐楼、邱张楼、南杨楼、陆庄、朱寨、王集、武寨、孔王庄、小徐楼、东梁寨、徐寨、韩庄、秦阁、徐韩、东贾庄、李瓦庄、代集南、孟堂、薛寨、王关、斜地王庄、代集北26个村委会。乡镇企业有建材、食品加工等厂。农业主产小麦、玉米、大豆、花生、烟叶、麻。

葛店乡位于河南省 周口市 淮阳区东部,距淮阳区中心12.5千米。辖葛店、大王庄、朱寨、小徐楼、孔王庄、杨楼、秦阁、徐寨、邱张楼、朱庄、梁寨、陈庄、代集、贾庄、李瓦房、王关、薛寨、杜洼、王集、姜楼、李关、大徐楼、徐集、徐韩、孟堂25个行政村。

1965年建葛店公社,1984年改乡。1997年,面积70平方千米,人口6.2万,辖葛店、徐集、杜洼、姜楼、大徐楼、丘张楼、南杨楼、陆庄、朱寨、王集、武寨、孔王庄、小徐楼、东梁寨、徐寨、韩庄、秦阁、徐韩、东贾庄、李瓦庄、代集南、孟堂、薛寨、王关、斜地王庄、代集北26个行政村。

411626206:~201葛店村、~202大王庄村、~203朱寨村、~204小徐楼村、~205孔王庄村、~206杨楼村、~207秦阁村、~208徐寨村、~209邱张楼村、~210朱庄村、~211梁寨村、~212陈庄村、~213代集村、~214贾庄村、~215李瓦房村、~216王关村、~217薛寨村、~218杜洼村、~219王集村、~220姜楼村、~221李关村、~222大徐楼村、~223徐集村、~224徐韩村、~225孟堂村

葛店乡地处淮海平原,土地肥沃,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物产丰富,是闻名全国的农业大县,盛产小麦、大豆、花生、棉花、玉米。粮、棉、油产量均在河南省名列前茅,畜牧业居河南省领先地位,是全国油料生产五强县和淮山羊、黄花菜、花生、大蒜生产出口基地。

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程东升 主持乡党委全面工作。

乡长:范金万 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

副书记:陈国兴 分管组织、宣传、老干部、工会、妇联、共青团、信访、计生、联系教育。

武装部长:赵瑞祥 分管武装、土管城建、创三优、办公室、后勤、挂葛店片。

副乡长:刘哲 分管政法、民政、挂王集片。

副乡长:赵杰 分管劳动保障、交通、卫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周淮路开发、兼王集片总支书记。

人大副主席:王洪生 分管人大、农电、邮政、保险、乡镇企业、招商引资、兼王集片总支书记;

副乡长:程林志 分管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沼气建设、扶贫开发、统计、兼秦阁片总支书记

综治办主任:高振林 分管综合治理、社会稳定教育、葛店片总支书记。

1、党政办公室。 主要是负责党的建设、纪检监察、统一战线、人民武装、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宣传、人事、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政务监督、信访、文秘、统计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 主要负责全镇经济发展的规划、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集体经济的财务管理;负责农、林、水、牧、副、渔各业的规划、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市场贸易管理工作。

3、社会事务工作办公室。 主要负责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乡村文化、广播、教育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村镇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民政等项工作。

4、计划生育技术中心。 为搞好计划生育提供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指导与避孕咨询,婚前保健与医学检查,婚前咨询与新婚保健,避孕方法使用与知情选择,相关技术人员培训。

5、文化服务中心。 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和广播新闻、信息及其它相关社会服务。组织宣传、交流、培训文艺活动,管理业余创作团体,文艺创作,文化市场,指导村级文化室宣传,群众文艺研究,大众科普资料编辑,民间文化艺术遗产收集整理,文物保护;新闻、专题、文艺、广播、广播技术服务等相关服务。

6、农业服务中心。 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管理等相关服务。农业种植先进技术示范试验、审定;推广畜牧先进技术,防治畜禽疾病,疫情测报,推广林业技术,加强林政管理;规划、勘测、设计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推广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及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服务。

7、村镇建设发展中心。 为保护国土资源、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保障。宣传贯彻执行土地、环保法律法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变更调查、土地开发、管理和保护,负责本辖区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制订,开发利用和其它相关业务服务。

8、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劳动力有序流动和劳动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劳务交流服务,劳务信息服务,劳务市场的培训,劳务人员档案管理,其它相关业务。

淮阳县葛店乡朱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程增良贪污腐败丑闻
  村民举报材料:
  现就程增良在村里横行乡邻,强权及贪污集体财产的违法行为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以如实反映:
  一、2007年我村实行新农村改造需拆迁村民的楼房,部分村民迟拆想让给部分拆迁补偿,但被反映人不是采取正确引导,讲道理的工作态度,而是采取独霸一方,谁不拆就殴打谁
  二、2007年新农村改造,村里腾出300余亩土地,被反映人一手遮天,将该300亩地外租,每亩每年400元租金,已租出6年,计70多万余元,支书也不公布账目,也不分给村民,70多万元不知去向。
  三、还是这次新农村改造建新房后,村民搬迁至新房时,强行每家交给支书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入住新房款被反映人收取100余万元,该款被私吞,村里都是新房,没有危房,但支书程增良每年还要向上级报危房改造要求上级拨款,这是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
  四、我村建敬老院土地属村民集体的约30多亩,除院落占地约三分之一下,其余土地被支书一家耕种,每年村民损失1万余元,被占6年来损失共6万余元,我村村民兑20多亩土地作为公墓,一个坟头未埋,支书把20多亩地租给他人耕种,自己收租金,把村民的坑塘挖了卖土,卖的土钱装进自己腰包。仅此一项支书取利十几万元,我村的三处村室和一所小学的财产及千棵树木全部被支书卖掉占为己有。民愤很大,曾在村里扬言天老大我老二,你们谁也告不倒我,因为我就是共产党派来管理你们的!上世纪90年代到2000年间郸城至淮阳的S329线公路经常发生拦路抢劫偷盗公路车辆运输物资案件,多起案件与程增良有关,当上支书后,还和拦路抢劫犯称兄道弟,替他们销赃。

张兴唐,男,汉族,1947年6月1日生,家住淮阳县葛店乡梁寨行政村小张楼村,电话:1523xxxx852、155xxxx632。我是一名农民,我和老伴一直以来遵纪守法、团结邻里、养儿育女、勤于劳作,从未和任何人发生过矛盾,没有给党和政府添过麻烦,但就在我们老两口行将就木之际,我和我的家庭受到了毁灭性的的打击,我村村干部王天印、张乃印擅自扒毁我家的房屋,霸占了我家的土地。
  一、被扒毁房屋和被霸占土地是我一生的全部所有,是我和老伴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寄托
  2007年8月4日,葛店乡梁寨行政村村委会经过集体研究后,与梁寨村村民梁家东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将葛店乡梁寨行政村村委会(现位于村东头)的两间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梁家东,用来折抵经县审计局和县检察院核定的行政村拖欠梁家东的债务,2013年1月31日,梁家东因故将此两间房屋及与此两间相邻的其原有的两间共四间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以12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我,双方有协议为证,我受让后,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其他保留原状。我倾我一生所有积蓄换来的房子,是我和老伴的希望和寄托,我们现在年迈体弱,丧失了劳动能力,准备将几间房屋租出去,用微薄的租金维持生计,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村干部王天印、张乃印等人公然扒毁我的房屋、霸占了我的土地
  2014年8月11日,村干部王天印、张乃印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公然指使陈全良等人将我的房屋扒毁,并在原址上打地基建新房,听其他人说后,我才知道,知道后,我和他们理论,王天印等人毫不掩饰,就是要霸占我家的地,我和老伴年老体迈,子女在外打工,且性格憨厚怕事,慑于王天印等人的淫威,敢怒不敢言。
  三、王天印等人的行为严重违法犯罪
  被扒毁的房屋和被强占的土地,我们于情、于法、于村约民俗,我们拥有毫无争议的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村委会将此两间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梁家东,梁家东转让给我,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形式完备,有协议和其他证据材料,能彻底全面的说明上述事实。而王天印、张乃印为一己私利,在我和我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不但没和我商量,连通知我都没有,像从自己口袋里拿东西一样,毫不掩饰的将我的房屋扒毁,并在原址上打地基盖新房,该行为已涉嫌犯罪,构成民事侵权,其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人心,在全村引起了共愤,全村绝大部分群众都愿为我主持公道,出面作证。
  四、王天印等人的行为公然践踏法律尊严,侵犯道德底线
  王天印等人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视法律和道义如无物,不顾人心向背和群心民意,我行我素,胡作非为,这和在大街上公然杀人暴尸有和区别,都是内心没有一丝的敬畏,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头顶党和政府授予他们的村干部的光环,在他们眼里,群众就是蝼蚁,就是草芥,根本不敢挑战他们的权威,如此令人发指的行径,就是在旧社会估计也不常见,何况是今天,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然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把文明、民主的当下社会标签打碎一地,披着党和政府授予的外衣,打着村委会的幌子,强奸民意,鱼肉乡里,与黑社会,村匪路霸有过之无不及,这就是公然的劫掠。
  事后,我和我的家人一直陷入极度愤怒、不解、无助和绝望之中,愤怒的是王天印、张乃印等人欺人太甚;不解的是他们如此胆大妄为的底气从哪来,他们从哪来的公然犯罪的胆量,是谁在包庇他们,是谁在纵容他们,还是因为有些部门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短不愿作为,不敢作为,还是有些部门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不作为给了他们机会,我不得而知,只知道我深陷绝境无人主张正义;无助和绝望的是我现在已经无计可施,在村里抬不起头来,我自己的力量与其斗争只能是以卵击石,我唯一能做的只有信访,寻求党和政府为我主持公道,主张正义,如果不然,我只有争个鱼死网破,用生命要回我该要的,包括我活着的尊严。
  另外,王天印、张乃印等人在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私自搞开发,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暗箱操作,将所建房屋出售,公饱私囊,侵吞、私分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时至今日仍无人过问。
  五、诉请如下
  1、我恳请党委政府依法追究王天印、张乃印等人侵吞集体财产,在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出售和毁损我的房屋,霸占我的土地使用权的刑事责任,将其绳之于法。2、王天印、张乃印等人及村委会赔偿我房屋被毁损的损失,返还我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并赔礼道歉。3、追究和王天印、张乃印等人沆瀣一气,包庇,袒护,不作为的部分干部的责任,还群众一个公道。
  2014年8月24日
  

周边派出所

葛店派出所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009县道与010县道交叉口东北50米

周边诊所

葛店乡中心卫生院 地址:周口市淮阳区S216
周口市淮阳区S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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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店乡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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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集 地址:周口市淮阳区三二九省道
周口市淮阳区三二九省道

代集村 地址:周口市淮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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