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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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茨村地处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 东华镇西面,东面邻 子午镇 邑舍村,南面邻 大地乡 红卫桥村,西面邻 邑多么村,北面邻 力峨么村,到东华镇公路为弹石路,交通方便。该村距离镇府所在地43公里,距楚雄县城68公里。该村 农民收入来源以种植 烤烟、 大麦、 核桃和 畜牧业为主,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该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华镇的一个行政村,地处东华镇西面,距离镇府所在地44.00公里,距楚雄市68公里。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下辖响水、瓦渣拉、依黑箐、小村、大村、下宜次、杨家、顾家、多谷场、维尼山、大团田、安排村、大箐、罗么扎、大瓦姑、那么、小瓦姑、曹家田等18个 村民小组,18个 自然村。国土面积61.4亩,海拔1820.00米,年平均气温20.00度,适合种植 水稻、 包谷、烤烟、 蚕豆、 小麦、 油菜等 农作物。全村农民收入以种植业...
详情宜茨村地处 云南省 楚雄彝族自治州 楚雄市 东华镇西面,东面邻 子午镇 邑舍村,南面邻 大地乡 红卫桥村,西面邻 邑多么村,北面邻 力峨么村,到东华镇公路为弹石路,交通方便。该村距离镇府所在地43公里,距楚雄县城68公里。该村 农民收入来源以种植 烤烟、 大麦、 核桃和 畜牧业为主,干群关系融洽,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该村是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东华镇的一个行政村,地处东华镇西面,距离镇府所在地44.00公里,距楚雄市68公里。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下辖响水、瓦渣拉、依黑箐、小村、大村、下宜次、杨家、顾家、多谷场、维尼山、大团田、安排村、大箐、罗么扎、大瓦姑、那么、小瓦姑、曹家田等18个 村民小组,18个 自然村。国土面积61.4亩,海拔1820.00米,年平均气温20.00度,适合种植 水稻、 包谷、烤烟、 蚕豆、 小麦、 油菜等 农作物。全村农民收入以种植业、养殖业业收入为主,2011年全村经济收总入888.9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245.00元。发展重点主要是:加大烤烟及大麦的规模化连片和规范化种植,加强以 黑山羊、 生猪养殖业方面的发展,走 林业产业化路子,抓好优质核桃和甜笋竹项目的发展,开发以 松脂采集和野生 食用菌为主的林业产业化路子,想尽一切办法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劳动力向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的转化。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 耕地总面积1683.4亩(其中:水田1010.7亩,地678.1亩),人均耕地1.24亩,主要种植水稻、包谷、烤烟、大麦作物。拥有 林地90245亩,经济林果地6671亩,主要种植核桃、板栗作物,有水面108854.4平方米(水库、小坝塘)。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以 汉族为主,是汉族和 彝族等的混居地,其中汉族1117人,彝族225人, 白族1人, 苗族2人。该村有农户336户,共有1348人,其中男10人,女632人。 农业人口总数为1321人, 劳动力总数772人,其中从事 第一产业人口661人,外出务工人数111人。
该村已实现通路,通电,通电话、通水。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共有15个村组,有220户已通自来水,有81户还在饮用井水,有35户还存在饮水困难,有336户已通电,拥有电视机农户331户;安装固定电话或拥有移动电话的农户数330户,其中拥有移动电话农户数312户。该村进村道路为硬化的弹石路面,到乡镇交通方便,村内主干道均为未硬化的路面。该村共有35户农户建有沼气池,已完成“一池三改”的通7户,装有太阳能农户143户,建有小水窖566口,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为1243.1亩。 该村村民的住房以土木结构住房居住为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已有17户居住砖(钢)混结构住房,有32户居住砖木结构住房,居住于土木结构的农户288户。
2009年底,该村共拥有汽车9辆,农用运输车14辆,拖拉机170辆,摩托车145辆。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村有小学1所,中学1所,校舍建筑面积13333平方米,有教师43人。中小学在校学生共528人(其中属宜茨村委会户口的在校学生195人),距离东华镇中学43公里。该村 义务教育在校学生人数210人,其中小学生人数150人,中学生人数60人。该村建有文化活动室8个、图书室2个,极大的丰富了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据有关资料显示,该设有 党支部1个,下设党小组16个,党员总数89人,党员中男性69人,女性20人;年龄在60岁以下的党员73人,60岁以上的党员16人。全村有团员118人,团总支1个。2001年至2004年,该村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村”;2005年,该村被楚雄州委政府命名为“文明村”,2006年至2008年,该村被云南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村”;2006年,该村团总支被东华镇党委、政府评为先进团总支。
2009年,该村经济总收入757.36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478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63.1%;畜牧业收入65.3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8.6%;林业收入58.3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7.7%;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收入110.66万元,占农村经济总收入的14.6%;外出劳务收入15.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537元。
该村到2012年底,该村已签定农业承包合同332份,农村土地承包面积1683.40亩,其中土地流转面积0.00亩。是建立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制度,一事一议筹劳0个(劳均0个)。年末集体总收入0.00万元,有固定资产141.20万元,年末集体有收益27.60万元,农村财务管理实行委托管理,定期开展村务公开,{主要以粘贴公告、黑板报、会议等方式公开。
宜茨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自治,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农村工作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村村民组织和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根据人口推选若干名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的村民。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选举、罢免、撤换、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三)审议和决定本村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四)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件;
(六)改变或者撤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讨论决定兴办公益事业向村民筹资筹劳的具体方案;
(八)讨论并决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除第七条(一)、(二)、(六)项之外,其余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
当有十分一以上的村民对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持不同意见并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会议重新讲座表决。
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委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代表全体村民处理对内对外各项事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职责和本村各种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管理本村事务。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村民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村委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带领村民积极完成本村的行政、经济等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村民小组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积极发展本村集体经济,促进集体经济积累。
(六)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保持农村稳定。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村民的致富本领;促进组与组之间的互助、团结,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八)管理和使用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和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九)做好优抚优恤、救灾救济、五保供养等到项社会保障工作。破除农村封建迷信活动,开展移风易俗教育。
(十)做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村委会的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由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统一组织,主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会议、半年一次总结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计划和分工负责及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村重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分工和职责情况、财务收支、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以及租赁、集体基建项目投资和招投标、计划生育、救灾救济、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一般的村务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至少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到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经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布。村务公开可采取建立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村委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调解民间纠纷;对违反村规民约的事项进行调处。
(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维护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三)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科技兴村,普及科学技术、卫生健康等知识,不断提高村民素质,搞好环境卫生和防疫工作。
(四)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是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划分为18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妇女组长1,村民代表按照每10户1名进行设置,由本村民民主推举产生,报村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长必须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集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受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组织全组村民的活动,及时向村委会汇报工作。
(三)管理属于本组的土地、山林、企业及其资产。
(四)接受村委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四节 村委会与本村各组织的关系
第十七条 村委会受本村党支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党支部(总支、党委)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村委会的工作,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并行使民主权利。村委会应当自觉尊重并接受堂以部(总支、党委)的领导。村民小组中的党组织也应发挥相应的作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加强对村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可以授权各村民小组长管理本小组辖区内的土地财产和处理集体事务。其授权委托的内容、事项、范围和要求,应制作授权委托书。
村民小组应积极支持村委会的工作,顾全大局,认真完成村委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应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民兵、老协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级群团组织也应积极支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多渠道发燕尾服村级集体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些经济组织及其拥有者也应服从村委会的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章 村 民
第二十一条 凡是具有本村常住户口的,是本村村民。村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村民的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二)有了解村、组应公开事务的权利。
(三)有监督村、组干部执行本章程和实现其任期目标的权利。
(四)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工作有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权利。
(五)有参加者村民会议和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六)有接受有关教育培训的权利。
(七)生产劳动经营中,有按有关规定请求村、组帮助的权利。
(八)表现突出、对集体有贡献的,有获得奖励、表彰的权利。
(九)当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村、组给予维护的权利。有依照有关信访工作规定向上级反映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村民的义务
(一)爱党爱国爱集体,积极参加村组的集体活动,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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