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桥村
沾桥村 沾桥村组织设施 沾桥村荣誉 沾桥村村名由来 沾桥村领导班子 沾桥村村规民约
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村位于杭州老城区与新城区的结合部,南与拱墅区康桥镇相邻,全村10个 村民小组,8个自然村,598户农户,常住人口2485人,外来人口约800余人。其中绕城公路以南农户238户,土地894亩。全村总面积1.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436亩,河道1.25公里,村道11200米。沾桥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09年10月升格为沾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三个党支部,共有党员74名,村民代表55名。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39694万元,比上年增长24.44%,10年村级经营性收入66万元,增幅371.43%,农民人均收入16205元。沾桥村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村村建有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青少年活动室、远程教育播放室、居家养老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市民学校、老年大学、“星光老年之家”、“党员互助之家”等多个服务网点,建有残疾...
详情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村位于杭州老城区与新城区的结合部,南与拱墅区康桥镇相邻,全村10个 村民小组,8个自然村,598户农户,常住人口2485人,外来人口约800余人。其中绕城公路以南农户238户,土地894亩。全村总面积1.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436亩,河道1.25公里,村道11200米。沾桥村党支部委员会于2009年10月升格为沾桥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下设三个党支部,共有党员74名,村民代表55名。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39694万元,比上年增长24.44%,10年村级经营性收入66万元,增幅371.43%,农民人均收入16205元。
沾桥村余杭区崇贤街道沾桥村村建有党支部、村民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建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青少年活动室、远程教育播放室、居家养老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市民学校、老年大学、“星光老年之家”、“党员互助之家”等多个服务网点,建有残疾人协会、老年人协会、计生协会、志愿者协会等维权服务团体,同时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成立了外来务工人员党支部、外来务工人员协管小组、外来务工人员计生协会、外来人员娱乐部等管理服务组织。
村先后被评为区重点整治村、区生态村、三星级村、区文化村、优秀党支部、“清洁余杭”示范村、余杭区“五好党支部”等称号。
相传,乾隆皇帝初次下江南,当他乘坐的那条御用船顺着运河的主道驶过那个接近崇贤的荡弯时,不料运河东边那座孤零零的独山忽然移到了御船的正前方。随行的大人们还当是误入了“此路不通”的歧途,连忙吩咐纤夫停船。乾隆爷见停了御船,便走出船舱,举目张望。果真,他发现正前方不远处有一座灵气秀气并存,形似海龟的小山头,将挡住他的去路,山上密密麻麻、郁郁葱葱的绿树,正招着手迎接他的到来。这河中有山,山中有河的绝美景致,自然平添了乾隆爷的游兴,他便问随行的大人们,到了什么地方呀?大人们哪里知道这是什么地方。好在乾隆爷身边一位公公,聪慧过人,见皇上对前面那座形似海龟的小山赞意有加,便随口答道:金鳖山!其意自然是夸赞形似海龟的山头了。一生喜游祖国大好河山的乾隆爷,便吩咐纤夫快快开船,他立马要游那座金鳖山。可御船沿着运河快快向前驶了一阵,那座曾经屹立在运河正前方的金鳖山,又慢慢地向运河东边移去了。这一奇怪的变化,更增添了乾隆爷的游兴,他便吩咐将御船靠岸,他要乘轿前往金鳖山一游。这一天,适逢春雨绵绵,运河边的乡间小道泥沾如胶,当乾隆爷的乘轿到了一座小桥边时,轿夫们再也无力向前了,就停下御轿小歇。谁知,这一歇,乾隆爷的御轿就牢牢地被如胶似漆的烂泥沾住了……从此,就有了一座载入史册的历史名桥——沾驾桥。
党总支部书记: 曹建荣
村民主任: 莫财金
党总支部副书记: 张通
党总支部委员: 莫晓锋
崇贤镇沾桥村村规民约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保障实现村民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全村村民需切实遵守,相互督促,共同构造生产发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美好新沾桥。
第一章:生产发展
第一条 树立勤劳致富、自主创业择业理念,更新就业观念,努力实现充分就业。
第二条 支持配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农业合作社;租用村级三产营业房,不拖欠租金。若出现拖欠情况,经村委会催缴无果后,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停止其租赁合同、收回使用权。
第三条 不损坏机耕路、排灌渠道等农业基础设施;不破坏、私接农用线路。未经同意,不在耕地上开挖鱼塘、种植苗木。
第四条 鼓励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支持村委引进高效生态农业项目和科技型农业企业,实现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乡风文明
第五条 自觉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倡导“讲文明、守公约、改陋习”的新风尚。准守“十不”行为规范:不乱扔垃圾 、不随地吐痰、不乱挂乱晒 、不乱停乱放 、不乱穿马路、不插队抢位 、不破坏绿化 、不损坏公物 、不乱搭乱建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人人争做文明公民。
第六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信友善;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移风易俗,倡导节俭,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七条 积极支持、参加村各种公益项目建设;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党员干部要起到带头作用。
第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共绿化、电线电缆,不占用公共场地;停放车辆要保证其他车辆过往畅通。
第九条 在主张权利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创建五好家庭、创业家庭、和睦家庭、美丽家庭、清洁家庭、平安家庭和幸福家庭。
第十一条 参军光荣,服兵役是村民的义务,适龄青年应当积极报名参军。
第十二条 尊老爱幼,自觉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未成人的义务;对老人尽孝心,对儿女尽爱心;家庭团结和睦,相互关爱。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互尊互爱,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和管理家庭财产的责任。
第十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自觉采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五条 保证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为适龄青少年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对于考入大学(本科类录取)的本村学子,村委按照街道政策给予相应配套奖励;加强未成年人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等引发事故。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参加治安义务巡逻活动,自觉抵制黄、堵、毒,共同维护村内和谐安宁。在生活、经营、借贷等社会活动中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十七条房东要自觉加强出租房日常管理,做好承租人信息登记、报送及租房安全管理,严格准守“先登记、后入住”规定。出租房屋按要求配备好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于违章建筑、危房、非居住空间等不能进行出租的不出租,
第十八条 家庭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避免矛盾激化与扩大;一时无法谅解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和事老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可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的,先向村委会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在村委会主持下进行理性有序、依法依规的利益诉求。
第十九条 全民健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村组织的各项文体团队培训、比赛等活动,提倡健康的休闲娱乐方式。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三改一拆”和“一户一宅”相关规定。村民建房需先签订四邻协议书,向村委提出申请,并经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和街道依法审批、实地放样后方可动工建设。如发生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挥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和民情联络员的带头作用,主动开展关爱活动,主动走访群众,帮助解决问题。
第三章:村容整洁
第二十二条 主动支持、参与“五水共治”,配合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做到雨污分离、污水纳管、户厕生态,全面清除露天粪缸和简易厕所。
第二十三条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和生活用水卫生。禁止非法电鱼和毒鱼;遵守畜禽禁养政策,病(死)畜禽进行深埋或集中处理,不随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自觉维护“清洁绿化”成果。不在河道、池塘、水沟、桥头、道路及两侧、健身场地、村庄绿化带等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在村内围墙上乱涂乱画和制造“牛皮癣”;不在道路、房前屋后、公共场地堆放茭白叶。
第二十五条 增强环保意识,提倡垃圾分类。提倡用环保袋或菜篮子购物,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用量;不乱扔果壳、垃圾;不随地吐痰、乱扔烟头;不燃烧垃圾,不在田畈燃烧稻草、茭白叶等。
第二十六条 按照“美丽庭院”要求保持庭院整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积极参加“美丽庭院”、“清洁庭院”和卫生星级农户评比活动。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合法消纳,不随意倾倒;桩基淤泥消纳事先安排场地沉淀、过滤排放,不直接排入河道、灌溉渠和排水沟;建筑材料堆放有序,不占用公共场地和公共道路;建房期间注意用电安全,在开始建房后一年内自行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表,自觉缴清建房期间临时农用表电费。
第四章:管理民主
第二十八条 保护耕地,不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倒土、挖沙、采石、取土等。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不非法买卖、转让和侵占。
第三十条 村委按规定对村务、党务、财务按规定及时公开,村民可通过公告栏查看并践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以下五种情况人员,在村(社)组织换届选举中不能当选,不得作为村级组织候选人(自荐人)。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
3.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4.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下六种情形人员不宜列为村(社)组织换届选举候选人。
1.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4.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
5.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三十三条 村(居)民小组长要依法履职,村(居)民参选村(居)民小组长前须签订《村民小组长当选十律》,小组长任期内如有出现下列情况,并调查属实的,直接公告辞职。
1.不支持、不配合中心工作开展和项目推进的;
2.擅自处置组级资产的;
3.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4.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
5.连续三次未参加村和本小组工作(会议)并未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性政策法规事项的。
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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